(2015)绥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霍小龙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小龙,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霍小龙,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中角镇人,村民,住绥德县农场。被执行人陈刚(又名陈显刚),男,1960年10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居民,住绥德县名州镇东门焉。霍小龙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做出的(201)绥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定:被告陈刚于2013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霍小龙偿还40000元欠款,下欠70000元在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陈刚负担。因陈刚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霍小龙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刚向申请执行人霍小龙偿还了3000元,下欠10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50元,申请执行人霍小龙同意暂缓执行,并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101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