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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某某为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怀志,主任。被申请人王某某,男,39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新甸铺镇津湾村6组。被申请人尚某某,女,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6日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尚某某夫妇作出新人口征决字(2014)1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2594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齐清风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