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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吴长凤、杨玲等与杨秀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凤,杨玲,杨娟,杨秀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吴长凤,农民。原告杨玲,干部。原告杨娟。被告杨秀全,农民。原告吴长凤、杨娟、杨玲诉被告杨秀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育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育平审 判 员  王若海人民陪审员  黄镝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燕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