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吴长凤、杨玲等与杨秀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凤,杨玲,杨娟,杨秀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吴长凤,农民。原告杨玲,干部。原告杨娟。被告杨秀全,农民。原告吴长凤、杨娟、杨玲诉被告杨秀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育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育平审 判 员 王若海人民陪审员 黄镝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燕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