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前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前英,左前卫,张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左前英,女,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左前卫,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克军,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商初字第729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前英、左前卫、张克军给付借款339397.11元,2015年03月16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67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6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