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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石志林、孙政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石志林,孙政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2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号。被执行人石志林。被执行人孙政花。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石志林、孙政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