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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小红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应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自芳,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小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小红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小红已执行30000元,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400000元,剩余债权3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鄂应城民督字第000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峰审 判 员  张桂生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