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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春旭与被执行人宗淑敏、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旭,宗淑敏,曹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旭,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公务员。被执行人宗淑敏,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娜,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达斡尔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旭与被执行人宗淑敏、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忠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