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启洪申请执行陈启双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洪,陈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洪,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启双,男,1956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织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陈启洪申请执行陈启双侵权一案。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启双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兆明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祖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