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织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启洪申请执行陈启双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洪,陈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洪,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启双,男,1956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织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陈启洪申请执行陈启双侵权一案。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启双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兆明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祖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