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曹祥龙与海安县中源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祥龙,海安县中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曹祥龙,农民。被执行人海安县中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吉庆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许广才,公司董事长。关于曹祥龙诉海安县中源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安墩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80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海安县中源建材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海安县中源建材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