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刘振海、刘月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海,刘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09号被执行人刘振海,地址。被执行人刘月宏,地址。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振海、刘月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0106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振海刘月宏应支付申请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3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振海刘月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南执字第00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邰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