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xx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满族,高中文化。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2015年6月11日15时许,酒后驾驶黑Rxxx**号轿车沿幸福路行驶至龙江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检测:张xx血液乙醇含量119.517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同江市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岳x的证言,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初次犯罪,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庭自愿认罪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