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4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聿峰与被告尤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聿峰,尤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247号原告朱聿峰,男,生于1983年4月1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高新区荟景新园,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8304131816。被告尤镇江,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高新区荟景新园2-1-1102,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聿峰与被告尤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聿峰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聿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0元,退还原告朱聿峰。(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