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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二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诉鞍山兆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兆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二初字第00753号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刚,系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兆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于雪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鞍山兆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现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故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为由,要求撤回诉讼,其诉讼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房明明人民陪审员  田 鑫人民陪审员  马惠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