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爱国与邓友芳、吴云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周爱国,农民。被告邓友芳,成年人,农民。被告吴云魁,成年人,农民。被告喻美艳,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国诉被告邓友芳、吴云魁、喻美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爱国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