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田雨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贾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