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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姜桂霞与徐桂香、刘红章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霞,徐桂香,刘红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贾桂霞,女,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桂香,女,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红章,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桂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桂香、刘红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徐桂香、刘红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桂香、刘红章的银行存款73680.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