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周树霖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王伟东交通肇事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霖,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王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周树霖,男,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石福海。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李丰生。被执行人:王伟东,男,汉族,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周树霖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王伟东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712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