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燕平、王南燕与王南燕、卢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平,王南燕,卢璐,周惠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416号原告:张燕平。委托代理人:金国锋。被告:王南燕。被告:卢璐。被告:周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平与被告王南燕、卢璐、周惠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