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康某甲申请宣告张某甲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某甲,张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康某甲,男,住柘城县。被申请人张某甲,女,汉族,住柘城县。申请人康某甲申请宣告张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张某甲系申请人康某甲之儿媳,自2012年8月份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无音信。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发出寻找张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甲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