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杨某、胡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973号原告唐某。被告杨某。被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被告胡某丙。被告胡某丁。原告唐某诉被告杨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何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何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