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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程某与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330号申请执行人:程某,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方某,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身份证号340123197109090311.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某存款17650元(含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其同等价值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