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管某甲、管某乙与刘某甲、江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80号原告:管某甲,男,1994月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管某乙,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浩。被告:刘某甲,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江某,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某乙,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献。原告管某甲、管某乙诉被告刘某甲、江某、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乙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乙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相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