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众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县六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众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遵义县六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众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四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遵义县六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铭,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众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县六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3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计算)、垫付的受理费1.62万元,并缴纳申请费3.44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县法执字第353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审 判 长 陈 兴 发审 判 员 王 光 元助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