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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与房文、房红艳、杨凤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房文,杨凤英,房红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建章,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文,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凤英,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房红艳,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诉被告房文、被告杨凤英、被告房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自行承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