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万荣与徐小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荣,徐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万荣,男,1964年3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被执行人徐小林(又名徐林),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