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尤京钰、顾久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住所地。代表人喜祖亮,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维驹,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尤京钰。被执行人顾久龙。被执行人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尤京钰、顾久龙、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尤京钰、顾久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人民币39562.13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52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1元、公告费690元。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尤京钰无银行存款记录,其名下牌号为苏F×××××号荣威牌轿车已于2015年6月12日被法院查封,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顾久龙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3辆小型汽车及银行存款因他案被本院和如东法院查封、冻结,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要求对三被执行人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冻结。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6433.13元(不含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申请执行人自愿不要求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崇商初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永斌审判员 蒋 育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