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榆林市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999号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与中国某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人民币1038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20元,执行费145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某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