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受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台州直立物流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协信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直立物流有限公司,邹城市协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受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直立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城市协信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台州直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协信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德中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丙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