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荣车与黄受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荣车,黄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陆荣车.被执行人:黄受美.本院在执行陆荣车申请执行王恒科、黄受美关于民事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怛科、黄受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25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铭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