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荣车与黄受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荣车,黄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陆荣车.被执行人:黄受美.本院在执行陆荣车申请执行王恒科、黄受美关于民事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怛科、黄受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25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铭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