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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金九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饶斌、秦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0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金九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饶斌。被执行人秦筱,武汉市江夏区自来水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斌、秦筱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金九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369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27元,执行费344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饶斌、秦筱银行存款243367元。二、查封被执行人饶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鄂A×××××的两辆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