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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兵与被执行人刘付新、陈传国、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64-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兵。被执行人刘付新。被执行人陈传国。被执行人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付新、陈传国、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付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小兵借款本金127万元及利息1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3565元、执行费161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陈传国、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连带偿还50万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