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许某某,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青春,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桑广军,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判长 马锁停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陈海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