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邢介荣与亓化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介荣,亓化强,济南盛福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邢介荣,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三鑫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亓化强(曾用名亓化林),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盛福伟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邢介荣与被执行人亓化强、济南盛福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介荣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历城执字第1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