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执受托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海先农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易绍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先农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易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受托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先农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2988弄B-6号。法定代表人:温翠珍,总经理。被执行人:易绍明,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先农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易绍明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绍明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