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城生、孙世钊等与上海明跃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圣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城生,孙世钊,张舒,上海明跃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圣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969号申请执行人黄城生,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孙世钊,男,汉族,1983年2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张舒,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上海明跃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金圣永,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明跃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圣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明跃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圣永到期债权2793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