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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利与邝继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09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邝继卢。原审被告人王利。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邝继卢、王利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秀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邝继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扣押在案的毒资270元、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邝继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邝继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邝继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邝继卢撤回上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 智 勇审判员 何 亚 敏审判员 李 丽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