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艾林、周冬林与付正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王艾林,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冬林。被执行人付正福,农民。本院在案执行王艾林、周冬林与付正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证明其情况属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利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向仁才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