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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学光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慈爱老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慈爱老服务中心,蒋学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慈爱老服务中心,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超,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利娟,该单位人力资源部主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学光,厨师。上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慈爱老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蒋学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慈爱老服务中心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慈爱老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梁利娟、被上诉人蒋学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慈爱老服务中心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慈爱老服务中心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慈爱老服务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慈爱老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