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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崔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崔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崔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王长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叶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