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崔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崔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崔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王长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叶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