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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772号原告郭某。被告李某甲。原告郭某和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智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和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为李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被告对我无端猜忌,酗酒闹事。我曾于2014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4月10日,贵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无悔改之意,对孩子不闻不问,双方已经分居,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1.判决离婚。2.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夫妻共同债务29450元共同偿还。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为李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2014年4月10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共同债务有:借原告二姐夫王良20000元,原告大姐苗丽萍3000元。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李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2013)临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为证。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及孩子的2013年、2014年土地征收赔偿款每人每年3400元,共计20400元在被告手中,被告对此认可。两人分开后原告为女儿李某乙花费:住院1066元;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8月底女儿入托16个月,每月390元共计6240元;孩子上小学学费500元、校服费370元、学舞蹈费用1100元、辅导费910元,共计10186元。被告对此认可并同意承担。被告主张共同债务有:在临盘信用社贷款30000元、借张永良10000元、李小龙3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向法庭递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3月提出和被告离婚,本院不准许双方离婚。时隔一年有余,原告向法院再次提出和被告离婚。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提出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每年支付李某乙抚养费4000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告借二姐20000元的债务,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借大姐的9450元,被告在2014年的离婚诉讼中认可其中的3000元。本次庭审中,被告说该笔借款已经偿还,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主张的9450元债务中的3000元,法院依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土地征收费用20400元,被告认可在其手中,应支付原告一半份额。孩子的上学费、就医费用,由原告支出,被告认可,被告应当负担的部分返还原告。被告主张的债务,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郭某和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5月份起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女儿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二、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借原告二姐)和3000元(借原告大姐)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偿还。四、土地赔偿款20400元,被告支付原告一半即10200元。五、原告支付的女儿李某乙上学费、就医费等共计10186元,被告承担一半份额。以上四、五项支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雅菲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