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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与赵臣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赵臣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许兴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莹,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仁鲁,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臣刚(系梅河口市福民冷库经营者),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任伟,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莲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臣刚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莲池公司一审诉称:自2010年至今,通化莲池公司一直租用赵臣刚经营的冷库储存生产原料。2014年11月5日,通化莲池公司将新购进的山楂原料存入赵臣刚经营的冷库保管。2014年12月5日,通化莲池公司在取山楂原料时发现存放在冷库里的山楂原料已经腐烂,因山楂原料腐烂,使得通化莲池公司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给通化莲池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通化莲池公司起诉,要求赵臣刚赔偿因其保管不当,给通化莲池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5217元。赵臣刚一审辩称:通化莲池公司的生产原料腐烂不是我冷库的责任,我不同意赔偿通化莲池公司的经济损失。通化莲池公司自2010年开始就在我的冷库存放货物,存放什么货我也不清楚,因为冷库租给通化莲池公司后,都是通化莲池公司对租用的冷库空间进行管理。通化莲池公司在我冷库租用的空间平时都用锁具锁着,钥匙也是由通化莲池公司自己拿着,没有通化莲池公司的许可,赵臣刚是进不到通化莲池公司租用的冷库内的。赵臣刚的冷库温度一直在零下12度左右,在这个温度下存放货物是不会腐烂的。对于新租户,如果存入的是鲜货或暖货,赵臣刚会告知不给存放,如果要存入冷库须先进速冻间速冻并交纳速冻费用。通化莲池公司存入冷库的山楂原料属于鲜货,通化莲池公司存入冷库时并未通知赵臣刚,赵臣刚只是提供库房并交代冷库温度是多少,其他事项都是租户自己管理。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赵臣刚系梅河口市福民冷库的经营者,赵臣刚将其经营的冷库间隔成面积不等的小空间对外出租。自2010年开始,通化莲池公司从赵臣刚处租用18.55平方米的冷库空间,用于储存通化莲池公司的生产原料,租金为每年15573元(按每平方米2.3元,面积18.55平方米,一年365天计算)。通化莲池公司租用的冷库空间,平时上锁,钥匙都由通化莲池公司自行保管。2014年11月4日,通化莲池公司从外地购买山楂,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配货站运至梅河口市,并于当日存入冷库内。山楂入库后的半个月内,通化莲池公司雇佣工人从冷库分两次取出50袋山楂(一次取25袋)。2014年12月5日,通化莲池公司再次派人到冷库取山楂时,发现存于冷库内的山楂已经腐烂。通化莲池公司认为山楂腐烂是由于赵臣刚对其存入冷库的山楂保管不善,冷库的温度未达到标准导致的。现通化莲池公司起诉,要求赵臣刚赔偿其各项损失45217元(腐烂山楂的购买价格22950.20元、运费及人工费3200元、采购人员差旅费2255元、可得利益损失16811.80元)。一审法院认为:赵臣刚将冷库间隔出的空间出租给通化莲池公司使用,通化莲池公司对使用空间上锁,并自行对使用空间进行管理,通化莲池公司未将存入冷库的货物交付赵臣刚保管,赵臣刚也不需要返还通化莲池公司存入冷库的货物,通化莲池公司与赵臣刚之间产生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通化莲池公司主张与赵臣刚之间存在保管的合同关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通化莲池公司主张山楂腐烂的原因是赵臣刚未尽到冷冻的义务,冷库的温度存在变化导致的,因通化莲池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通化莲池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通化莲池公司主张赵臣刚赔偿其各项损失45217元,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通化莲池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通化莲池公司负担。通化莲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其上诉理由为:通化莲池公司存放在冷库内的山楂腐烂的事实客观存在,山楂腐烂的原因是由于赵臣刚管理不善、未尽到冷冻义务造成的,赵臣刚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撤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赵臣刚赔偿损失45217元。二审审理中,通化莲池公司提供了三张照片,对其诉讼主张进行补强。赵臣刚二审辩称:赵臣刚经营冷库十余年,从未发生冷库温度不达标情况,租用冷库的用户有几十家,在通化莲池公司租用冷库期间,其他用户的货物没有发生腐烂情况。赵臣刚仅提供场地,入库、出库的货物不由赵臣刚检查,通化莲池公司的山楂何时入库、出库赵臣刚不清楚,山楂是在运输时还是在存储时造成的腐烂没有证据证明。如通化莲池公司所述,通化莲池公司在其租用的18.55平方米仓库内存放15吨的山楂,明显使用不当,责任应由通化莲池公司自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通化莲池公司租用赵臣刚经营的冷库3号间为独立的空间,该库房由通化莲池公司自行管理。双方对存放货物的种类、性质没有进行约定,赵臣刚仅按使用面积收取租赁费用,故通化莲池公司与赵臣刚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通化莲池公司对其自行存放的山楂负有合理、审慎保存、保管义务,虽然赵臣刚负有提供制冷服务义务,但双方对库房所要达到低温度没有约定,通化莲池公司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臣刚未提供制冷服务或山楂腐烂与赵臣刚提供的制冷服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通化莲池公司主张赵臣刚承担因山楂腐烂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通化莲池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上诉人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由上诉人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纪 纲代理审判员  汤化冰代理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慧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