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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海博与耿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方海博。被执行人耿智勇。方海博与耿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耿智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海博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耿智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耿智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耿智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耿智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海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耿智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海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城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全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