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于洋与张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362号原告于洋与被告张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洋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于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