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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于洋与张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362号原告于洋与被告张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洋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于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