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崔荣姬与蔡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姬,蔡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崔荣姬,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赤峰市分行客户经理,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胜利,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崔荣姬与被告蔡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荣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胜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荣姬诉称,2013年1月1日和2013年1月27日,被告蔡胜利分两次向原告借款48000元,被告承诺2013年2月7日还款30000元,2013年8月1日还款18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8000元。被告蔡胜利未作答辩。原告崔荣姬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2枚,证明被告蔡胜利借款的事实。被告蔡胜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被告蔡胜利向原告借款18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1枚;2013年1月27日,被告蔡胜利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2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1枚。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蔡胜利分两次向原告借款,有被告蔡胜利为原告崔荣姬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蔡胜利理应偿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荣姬借款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胜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瑞新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