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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康照莉与张传清、康荣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照莉,张传清,康荣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康照莉,女,199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传清,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康荣俊,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康照莉与被告张传清、康荣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康照莉承担。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振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