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超美与被上诉人张志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超美,张志和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美。委托代理人许中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和。上诉人李超美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849号;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