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海燕、张志宏、张兴军、张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海燕,张志宏,张兴军,张国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金初字第36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喜,男,该单位职工。被告申海燕,女,1986年08月29日出生。被告张志宏,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张兴军,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张国伟,男,1990年0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申海燕、张志宏、张兴军、张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申海燕、张志宏、张兴军、张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小勇审 判 员 李云魁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