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保林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菜园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保林,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菜园信用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保林,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杨艳平,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菜园信用社,住所地汤阴县菜园镇。负责人宋金凤,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庆军,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保林与被上诉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菜园信用社(以下简称菜园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保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保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吴保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