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福民与付晓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民,付晓明,慈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民,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付晓明��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慈洪卫,女,汉族,住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慈洪卫在中国农业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的存款4800元(实际冻结2363.25元)期间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