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李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沛,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2881号、02998号、(2015)户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共计30000��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共计150元、执行费共计150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沛的工资卡,正在逐步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6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